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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办字〔2012〕128号)的要求,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省局决定在全省全面推进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
(一)按规定进行现状评价和检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是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迅速行动起来,积极与安全监管部门联系,按照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的整体安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进行全面的检测和评价。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各用人单位要明确工作负责人,保障工作所用资金,认真配合检测评价机构的工作,提供真实全面的基础资料,客观真实地介绍本单位的总体情况、生产工艺,不得隐瞒、缩小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危害程度,确保按要求完成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
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现状评价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检测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或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按相关规定进行。
(二)按现状评价和检测结果严格进行整改。用人单位要针对检测和现状评价结果,按照评价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时限,认真完成整改。受行业技术水平和工艺条件所限,确实难以治理达标的,应加强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合理安排作业制度,减少接触时间。同时持续关注行业先进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不断提高本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
(三)及时上报现状评价和检测结果。用人单位应当将现状评价报告和检测报告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劳动者公布,并及时将现状评价报告和检测报告上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中,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以及冶金、水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等用人单位上报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其它用人单位上报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涉及用人单位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其保密。
二、检测评价机构要严格质量,确保实效
(一)严密部署,加强内部管理。一是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要召开内部会议,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对现状评价的工作程序、报告编制、质量控制、服务要求,特别是对企业整改效果和整改时限以及报告的提交建立严格的内部工作制度,同时不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促进知识更新,提高诚信意识,严格报告质量。二是检测机构要对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和危害因素进行全面检测,严格按照《河北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冀安监管职健〔2012〕148号)的要求布点采样,做到应检必检,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标准的,在企业整改完成后,应按规定进行复检。三是评价机构应按照《河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暂行)》(冀安监管职健〔2012〕143号)的要求对用人单位进行详细调查和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要全面、准确,对不符合项必须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的建议,督促其认真整改,并进行现场复核,确认整改完成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的评价报告,整改过程应在评价报告中有所体现;对于短期内确实难以整改的,评价机构应与用人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以用人单位正式文件形式予以明确,待限期整改完成后,评价机构应进行现场复核,出具整改复核报告并按规定上报;职业病危害特别严重的,应提请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停产整改。
(二)服务大局,确保实效。各检测评价机构要服从安全监管部门的总体部署和调度安排,按照时间规划,推进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要确保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的实效,不得走过场,敷衍了事,对利字当头,不负责任,报告与实际差距大,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或出具虚假报告的机构,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严格处罚。
三、安监部门要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一)广泛动员,摸清底数,制定规划。一是各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本通知迅速转发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并召开会议,认真部署,广泛动员。二是要尽快理清本辖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底数,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为重点,带动其他行业,深入开展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力争在3年的时间内完成首轮现状评价工作。三是要依据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实施分级上报和分级监管,并按照先易后难,先大后小,先“严重”后“一般”的原则,制定三年现状评价规划。规划要具体到用人单位名称、实施评价的截止时限(以报告报送时间为准)和上报回执的相关要求。原则上第一年的工作量不低于总量的20%,第二年工作量不低于总量的35%。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现状评价报告必须于2014年9月30日前上报。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要将本辖区各县(市、区)规划和市本级规划于2013年3月31日前报至省局。
(二)加强督导,严格管理,动态抽查。一是要加强对工作进度的督导和调度。要以这一轮现状评价工作为切入点,充分发挥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的支撑作用,全面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和能力。要加强督导,运用下发文件、发放明白卡、现场检查等手段,敦促用人单位按要求配合检测评价机构认真组织实施。二是要实施现状评价报告和定期检测报告“上报回执”制度。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上报的现状评价报告和检测报告,在接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报告回执表》(见附件1)。三是要实施检查抽查制度。设区市和县(市、区)安监局要对本级监管的用人单位安排抽查计划,抽查率每年不低于25%,检查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重复,要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实现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的全覆盖;设区市级安监局对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的用人单位抽查率每年不低于1%,省安监局对省属及以上用人单位抽查率每年不低于10%,对其他用人单位的抽查率每年不低于1‰。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划实施现状评价和检测,是否按规定取得回执,现状评价和检测内容是否与企业实际相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等。对用人单位抽查要填写《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检查表》(见附件2)。
(三)严格执法,严肃处罚,分类处理。为确保这次现状评价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专项的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现状评价和检测报告存档、上报、公布的,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七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进行处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对检测评价机构违法违规的,按《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并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暂停业务直至吊销资质等处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的完成率和抽检合格率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
 
附件:1.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报告回执表
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检查表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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