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控制在职业卫生三级预防中占有重要位置,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控制措施。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控制措施是多方面的,涉及劳动卫生法规与监督、劳动卫生标准、工业通风、作业场所采光与照明、个人防护用品、作业场所健康促进等。本章将重点从劳动卫生法规与监督、劳动卫生标准方面加以叙述。
一、劳动卫生法规
(一) 劳动卫生法规的定义和目的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制订的劳动卫生法规(occupational health laws and regulations),是保障劳动者在安全卫生条件下进行生产劳动的行政管理依据,也是国家用法律形式管理具体劳动卫生问题的直接依据。劳动卫生立法是用来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者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以保证劳动者的健康权利和切身利益。
(二)劳动卫生法规的类别
我国的劳动卫生法规大体有三种类型:
1.第一种是专项法律法规,又分4个层次。
(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劳动卫生单性法律;
(2)由国务院制订的劳动卫生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
(3)由卫生部制订的劳动卫生行政规章,如《全国职业病防治院所工作实行条例》(1980);
(4)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制订的法规,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1988),上海是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工业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卫生监督办法》(1983)。
2.第二种为非专项法律法规。但其中含有相关的条款,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列有“劳动安全卫生”有关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中含有乡镇企业必须遵循的法规和采取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的条款。
3.第三种是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可作为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重要补充。这些规范性文件常以决定、办法、规定、意见、通知等形式出现,如《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访毒工作的决定》(1984)、卫生部《关于建立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的通知》(1983)、原劳动部颁布的《粉尘危害分级检查规定》(1991)等。
(三)劳动卫生法规的制定
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已将环境管理系统(ISO14000)和职业卫生质量管理系统(ISO18000)纳入产品质量认证体系中。因此,职业卫生立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促进我国经济与对外贸易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均有重要意义。美国、日本、前苏联等国家都颁布了职业卫生法或有关的法律,但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基础、技术水平和法律体系不同,其立法的宗旨、依据和规定的条款内容也不尽相同。例如,美国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法》(1970),旨在保证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尽可能的安全和卫生,为劳动者提供全面的福利设施,保护人力资源。日本的《职业安全卫生法》(1996)规定了企业主的职责,即改善劳动条件,创造愉快舒适的作业环境,确保劳动的安全与健康。
我国的劳动卫生立法是分散在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或省级政府)制定的法规、决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这些是结合我国近50年的经济建设实际而制定的,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发挥了或还在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我国全国范围内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还不平衡,作业环境尘毒治理的任务还相当艰巨,伴随经济技术发展而正在不断涌现新的劳动卫生问题。为贯彻党的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加强对职业病的防治,控制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我国组织各方面力量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这一单行法律,并于2001年10月公布,2002年5月 1日起施行。这使我国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第一部法律,标志着我国劳动卫生事业正进入全面法制管理新阶段, 也将为劳动者创造安全舒适的劳动条件,提高工作生命质量,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利。
二、劳动卫生监督
劳动卫生监督史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和医学技术方法,对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劳动卫生监督是国家行政监督的一部分,是保证劳动卫生和职业病法规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我国的劳动卫生监督工作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并聘任卫生监督员完成具体工作。在现代社会管理活动中,监督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管理工作,但需要在监督的同时,给预技术指导。劳动卫生监督按其性质分为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二者关系密切,但各有独立的工作内容、程序和方法。
(一)预防性劳动卫生监督
1.定义、目的
预防性劳动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和续建厂矿、企业的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所进行的卫生监督。其目的在于保证投产后的劳动环境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2.监督过程、依据
监督过程是依据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办法、条例及卫生标准等,运用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及其它学科知识、通过对设计图纸、计算资料、文字说明的审核,并结合必要的现场调查,对所审查的建设项目提出卫生监督结论。审查工作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和卫生部颁布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1994)的要求进行。并贯穿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至竣工的全过程中。
3.监督内容
(1)可行性研究阶段 审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掌握建设项目的概况、卫生特征、拟采取的防护措施等。审查厂址选择是否合理,有害因素是否影响居民和其他企业,不同卫生特征的企业,应避免互相干扰。
(2)设计阶段 审查建设项目的设计说明书及图纸,特别是工业卫生专业篇。工艺过程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影响范围及程度,防护措施及预期效果,厂房、设备的布置是否合理,有关生活、卫生设施是否齐全。
(3)施工阶段 以设计阶段的图纸资料和卫生要求为依据,着重检查其落实情况。施工中涉及卫生布局、卫生防护等需要变动时,由涉及部门提出,经卫生部门复审同意后方可施工。
(4)竣工阶段 建设项目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已经完工,经运转测试具备正式投产的条件时,由监督机构派人深入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包括测定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卫生防护设施的卫生学评价与鉴定,以此作为工程项目能否竣工的依据,按照竣工验收标准经鉴定合格者鉴发验收合格认可书。
(二)经常性劳动卫生监督
经常性劳动卫生监督,是指对现有厂矿企业贯彻执行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的情况定期或随时进行的卫生监督,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出的劳动卫生问题做出相应的处理,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并消除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保证作业者的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经常性劳动卫生监督的内容可归纳如下:
1.劳动卫生法规与制度 检查企事业单位对国家的各项政策性文件、劳动卫生法规的执行情况,此外各企(事)业单位需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制订各项劳动卫生制度,如劳动卫生档案管理制度、生产和使用新工业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卫生审核制度、劳动环境卫生监测制度、健康检查制度、职业卫生教育制度、职业病报告制度、劳动卫生管理制度等,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也实行监督。
2.劳动环境 检查劳动有无职业性有害因素存在,其种类和程度;对主要的职业性有害因素是否进行定期监测,结果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3.防护措施 检查有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地点是否均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及其效果;是否按规定为接触有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提供卫生防护用具;对各种防护措施或用具是否定期检查、维修以及存在的问题。
4.健康检查 检查对接触有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就业前和定期健康检查,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的发生情况,对检查出的职业禁忌证和职业病患者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调离和治疗等。
三、劳动卫生标准
(一)劳动卫生标准的定义
劳动卫生标准是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的卫生标准,其主要内容是对劳动条件各种卫生要求所作的统一规定。
(二)劳动卫生标准的意义
劳动卫生标准是贯彻、实施劳动卫生法规的技术规范,是执行劳动卫生监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据。劳动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才算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需要运用卫生标准来衡量。标准是具体尺度,属技术法规规范。卫生标准一经发布,各级生产、建设、设计和企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
(三)我国的劳动卫生标准及研制
我国现行的主要劳动卫生标准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其中规定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作业场所物理行有物理行有害因素的卫生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生物监测指标和职业接触生物限值、各种职业病的诊断标准等。
我国的劳动卫生标准制订是从解放以后开始的,1956年颁布了第一部与劳动卫生有关的国家标准,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标准-101-56),以后经多次修改成为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并颁布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等物理性有害因素的标准。1981年,我国成立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从此我国劳动卫生标准的研制、颁布走上了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的轨道。经过多年有组织的工作,我国已研制出一批劳动卫生标准,统一了研制劳动卫生标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总结、拟定了一整套标准编写、评审、呈报等有关的程序和规范。从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成立以来研制和修订的劳动卫生标准包括:化学毒物标准78项;粉尘标准33项;物理因素有关标准6项;方法标准与监测规范119项;管理标准4项。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是控制工作中经常使用的标准,下面着重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