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工业企业的数量急剧增多,在给社会创造巨额财富的同时,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的严重威胁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势在必行。
一、如东县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
据统计,如东县现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 628家,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达2万多人。主要分布在化工、纺织、建材、机电、电镀、蓄电池制造、印刷、制鞋、木制家具生产、手套生产等行业,这些行业中大多不同程度存在粉尘、化学毒物、高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自90年代以来,我县共发生急慢性职业病300多例,主要有铅中毒、苯中毒、职业性耳聋、二氯乙烯中毒、汞中毒、氯气中毒、四氯化碳中毒、一氧化碳中毒、氰化物中毒等。这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同时也带来不容忽视的家庭、社会问题。
二、如东县工业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方面主要存在问题
根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去年开始,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职能从卫生部门划转到安监部门,经过一年多对企业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发现我县职业病防治形势不容乐观,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尚未消除,又出现了新的职业病危害,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仍时有发生,职业病危害有增加趋势,企业在职业病防治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1)意识淡薄。企业尤其是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对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缺乏认识,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意识不强,有的甚至无此概念,尽管卫生系统曾举办培训班进行了专题培训,但收效甚微,企业普遍未能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未能依法履行各项职业卫生管理措施,漠视劳动者健康。同时由于对劳动者的培训不到位,劳动者本身的素质参差不齐,自我防护意识较差,许多劳动者既不知道自己应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益,也不知道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作业中不能正确使用防护用品,违规操作的现象多有发生。(2)先天不足。企业在职业病防治的前期预防工作不能到位。一些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认识不够,忽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致使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审查违法建设,缺乏应有的防护设施仓促上马,职业病防护措施得不到保证,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隐患。(3)措施缺失。部分企业缺乏必须的有效的防护措施,对防护设施的投入不足。我县一些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仍占一定比例,这些单位生产工艺落后,技术水平低,作业环境条件差,普遍存在防护设施不到位,有的甚至没有任何职业卫生保护措施,对劳动者的健康造成威胁。(4)监护不力。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一些企业忽视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农民工的身体健康状况,降低成本,追求利益,从不开展职工健康监护或尽量减少体检人数,致使一些本不适合从事作业的劳动者违规上岗,一些已对身体造成了损害的劳动者不能及时发现,并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治疗。
三、如东县工业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主要措施
(一)大力宣传,努力形成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的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广泛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涉危企业领导及职工的法制意识。全面开展涉危企业职业卫生事项告知活动,督促涉危企业全面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增强广大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努力形成职业危害治理的浓烈氛围,让全社会关注、参与、监督职业危害治理工作。
(二)全面排查,加大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力度
1.全方位查隐患。督促各涉危企业针对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开展自查,深入查找设备、设施上的隐患。对一些关键设备检查是否陈旧老化、密闭不严,除尘、排毒设施是否年久失修、能否达到应有的除尘、排毒效果。是否用低毒、无毒物质替代有毒、高毒物质,是否采用封闭性好、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改造通风系统,从本质上提高预防职业危害的能力。
2.针对性定措施。差距就是目标和任务,找出不足后,督促各涉危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研究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计划、时限、资金、责任人。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大力消除和控制职业危害产生的源头隐患,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特别针对作业场所环境,分出轻重缓急,对那些粉尘、噪声、毒物超标的岗位,立即开始治理,确保达标。
3.强制性促投入。职业危害治理需要投入,没有投入不会有产出,没有投入就不能整治到位。督促各涉危企业将治理投入与本单位生产发展投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业危害治理费用与生产投入一样,一并列入企业成本,在资金预算上保证必要的治理资金投入。
(三)强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健康制度体系
根据2011年12月31日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52号令)要求,督促涉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健康各项管理机制,突出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是建立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企业职业健康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是企业职业健康管理责任体系的核心,无机构、无人员则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也就无从谈起。对本企业无职业健康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立即组建,有专门机构和人员的也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配齐配强相关专业人员,为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是组织开展检测,即时进行评价。督促各涉危企业主要负责人针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现状开展一次控制效果评价,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中介服务机构,对本企业职业危害各岗位开展一次检测和评价,以便掌握各岗位职业危害现状,对下步治理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三是开展健康检查,正常加强监护。督促没有开展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各涉危企业立即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组织所有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委托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将体检结果告知本人,并归入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维护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四是规范场所标识,强化保护措施。督促各涉危企业根据本企业具体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制作相应的警示标识和告知卡,按要求在工作岗位合适位置悬挂,及时提醒员工本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对自身健康的危害和必要的防护措施,以提高员工防范意识和保护力度。
五是狠抓现场管理,提高个体防护。督促各涉危企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各岗位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决不以实物或现金的形式替代,同时,加强对员工佩戴使用防护用品和保护措施情况的检查,建立奖惩机制,促进员工做好自我防护。
(四)严格执法,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相关执法部门,联合开展多种形式、多个专项、多个领域的联合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一是对存在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且整改无望的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监管,直至停产关闭。二是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停止作业。整改后检测仍不合格的,坚决责令停止作业。三是出现职业中毒造成健康损害病例的企业,应立即停止作业。未经整改验收合格的,不得恢复作业。四是新、改、扩建设项目未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的企业,未依照规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限期整改。对拒不开展整治工作和不落实整治任务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其落实整治任务。同时,以市场准入机制为整治工作的重要手段,严把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和使用有毒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立、批准关。比如,我县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完成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试点工作。加强企业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化工生产和储存、木制家具制造、皮革箱包和制鞋、电子、水泥、铅酸蓄电池等行业的规模以上企业要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稳步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
(五)强化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一方面组织开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突出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知识和能力;另一方面督促企业做好职工职业健康知识培训。要求企业对涉危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在岗的培训,把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后果、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